「消防施工标准」消防施工费用的标准
消防施工标准
消防施工费用的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是怎样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四条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八条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九条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第十条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三章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第十一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二)施工现场看护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第十三条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第四章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第十七条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第十八条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第五章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十九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第六章达标验收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四条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八条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九条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第十条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三章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第十一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二)施工现场看护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第十三条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第四章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第十七条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第十八条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第五章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十九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第六章达标验收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消防管道安装规范室外消防管道安装施工规范一、消防管道螺纹连接管道变径时,丝扣连接应采用异径管零件,避免采用补芯。如需补芯时,弯头上下不得使用,三通零件上只允许用一个,四通零件上不超过两个。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的材料挤入管内,连接后应将外部清理干净。二、消防管道焊接连接焊接时,异径管道的管径二者相差不应大于50mm,如大于50mm时,应采用大小头焊接,表面不允许有裂缝、气孔、夹渣、溶合性飞溅、咬边、凹陷、接头坡口错位等。三、套管(1)管道穿墙,过楼板应加套管、管道焊缝不应置于套管内,穿墙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的厚度。(2)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板或地面50mm。四、管路加固管道固定采用管道吊架和防晃支架,并宜满足以下要求:(1)在管径为50mm或50mm以上的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于少应设置一个防晃支架,管道过长或改变方向时必须增设防晃支架。(2)相邻两喷头间的管段上至少应设一个吊架。当喷头间距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3)吊架、防晃支架宜直接固定于建筑物上,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五、消防管道安装(1)报警阀以后的管路上不应有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2)自动喷水灭火的管道应设有坡度,并坡向排水管或辅助排水管。湿式系统干管的坡度不应小于0.002°,配水管、配水支管的坡度不小于0.005°。(3)所有配水管或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mm。(4)每侧每根的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应符合下列要求:A、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建筑、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管在吊顶上、下均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各不多于8个。B、严重危险级建筑、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5)管道中心与建筑结构最小的距离应符合表11-21的要求。六、减压孔板和节流装置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在直径为50mm或50mm以上的水平管段上。(2)孔板应安装在水流转弯下游一侧自管段上,与弯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两倍。(3)节流管的长度不宜小于1.0m。(4)节流管的直径宜按表11-22的规定选取。七、管道色标消防配水干管、配水管道应涂以红色或红色环圈标记,以区域其他管道。
消防管安装规范包括七个大的方面,分别是规范的范围、施工前的准备、操作工艺、质量标准、成品保护、应注意的质量问题、质量记录等。这几个方面涉及到了消防管道安装的各个方面,在安装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这些具体的消防管安装规范来实行。
现行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压缩机、风机、泵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85)等

室外消防管道安装施工规范一、消防管道螺纹连接管道变径时,丝扣连接应采用异径管零件,避免采用补芯。如需补芯时,弯头上下不得使用,三通零件上只允许用一个,四通零件上不超过两个。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的材料挤入管内,连接后应将外部清理干净。二、消防管道焊接连接焊接时,异径管道的管径二者相差不应大于50mm,如大于50mm时,应采用大小头焊接,表面不允许有裂缝、气孔、夹渣、溶合性飞溅、咬边、凹陷、接头坡口错位等。三、套管(1)管道穿墙,过楼板应加套管、管道焊缝不应置于套管内,穿墙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的厚度。(2)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板或地面50mm。四、管路加固管道固定采用管道吊架和防晃支架,并宜满足以下要求:(1)在管径为50mm或50mm以上的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于少应设置一个防晃支架,管道过长或改变方向时必须增设防晃支架。(2)相邻两喷头间的管段上至少应设一个吊架。当喷头间距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3)吊架、防晃支架宜直接固定于建筑物上,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五、消防管道安装(1)报警阀以后的管路上不应有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2)自动喷水灭火的管道应设有坡度,并坡向排水管或辅助排水管。湿式系统干管的坡度不应小于0.002°,配水管、配水支管的坡度不小于0.005°。(3)所有配水管或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mm。(4)每侧每根的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应符合下列要求:A、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建筑、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管在吊顶上、下均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各不多于8个。B、严重危险级建筑、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5)管道中心与建筑结构最小的距离应符合表11-21的要求。六、减压孔板和节流装置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在直径为50mm或50mm以上的水平管段上。(2)孔板应安装在水流转弯下游一侧自管段上,与弯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两倍。(3)节流管的长度不宜小于1.0m。(4)节流管的直径宜按表11-22的规定选取。七、管道色标消防配水干管、配水管道应涂以红色或红色环圈标记,以区域其他管道。
消防管安装规范包括七个大的方面,分别是规范的范围、施工前的准备、操作工艺、质量标准、成品保护、应注意的质量问题、质量记录等。这几个方面涉及到了消防管道安装的各个方面,在安装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这些具体的消防管安装规范来实行。
现行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压缩机、风机、泵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85)等
消防管安装规范包括七个大的方面,分别是规范的范围、施工前的准备、操作工艺、质量标准、成品保护、应注意的质量问题、质量记录等。这几个方面涉及到了消防管道安装的各个方面,在安装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这些具体的消防管安装规范来实行。
现行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压缩机、风机、泵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85)等

消防验收国家规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 布 线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0.5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 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 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第2.3.4条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375px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50px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00px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 志。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各施工单位需提供消防验收资料表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前具备条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前具备条件: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2、单位工程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3、施工安装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得到检测资料;4、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和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申报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全面自查、自验,并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自检意见。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1、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系统审核意见书》、《建筑装修消防审核意见书》;2、提供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3、提供有关消防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4、提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5、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6、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对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防火卷帘门、木质防火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所有消防系统的调试记录;7、本单位或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 布 线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0.5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 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 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第2.3.4条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375px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50px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00px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 志。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各施工单位需提供消防验收资料表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前具备条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前具备条件: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2、单位工程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3、施工安装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得到检测资料;4、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和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申报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全面自查、自验,并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自检意见。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1、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系统审核意见书》、《建筑装修消防审核意见书》;2、提供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3、提供有关消防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4、提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5、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6、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对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防火卷帘门、木质防火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所有消防系统的调试记录;7、本单位或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
)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各施工单位需提供消防验收资料表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前具备条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前具备条件: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2、单位工程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3、施工安装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得到检测资料;4、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和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申报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全面自查、自验,并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自检意见。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1、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系统审核意见书》、《建筑装修消防审核意见书》;2、提供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3、提供有关消防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4、提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5、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6、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对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防火卷帘门、木质防火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所有消防系统的调试记录;7、本单位或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

消防设施配备标准规定法律分析:未设有消防栓的项目部,室内灭火器的设置要求:每50平方米配备4kg的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具;每个项目的生产场所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0具。办公室、宿舍、小型仓库等按每两个房间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具;每个办公生活区配备灭火器不少于4具。所有项目部的配电房、电控室、厨房等消防重点场所,每个房间内配备4kg的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值班室、门卫室等单独建筑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具。消防设备的放置地点应防雨、防水,与火源、水源、震动源等有1米以上的距离。消防设备设置要科学合理,分布做到“重点防护,兼顾全局”,灭火器一般放置在门口附近或重点防护设备附近的显眼地方,方便拿取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法律分析:未设有消防栓的项目部,室内灭火器的设置要求:每50平方米配备4kg的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具;每个项目的生产场所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0具。办公室、宿舍、小型仓库等按每两个房间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具;每个办公生活区配备灭火器不少于4具。所有项目部的配电房、电控室、厨房等消防重点场所,每个房间内配备4kg的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值班室、门卫室等单独建筑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具。消防设备的放置地点应防雨、防水,与火源、水源、震动源等有1米以上的距离。消防设备设置要科学合理,分布做到“重点防护,兼顾全局”,灭火器一般放置在门口附近或重点防护设备附近的显眼地方,方便拿取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规范与要求(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1.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3.国家、省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制度、方案、预案;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义务消防队;消防设施器材维修验收记录;电气焊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施工现场消防检查记录。4.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对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演练,使其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二)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m,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和地面承载能力,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筑工地,应设置环形的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的;应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两个长边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尽头式临时消防车疲乏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三)灭火器的配置施工现场、工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做到布局合理;重点部位应重点防范,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落实定人、定责经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灭火器材好有效。(四)消防水源的设置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按装临时室外简易消火栓或设置临时消防水池,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2、国家、省重点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80mm,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并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3、临时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设专人管理,保证临时消防供水需求。4、临时消防水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并保证连续不断供电。5、国家、省重点工程的实施现场宜设临时消防抬泵及配套的灭火置。(五)用火用电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1、电焊工、气焊工等从事电器设备安装的电气焊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行动火作业前,因严格行动火审批手续,做好动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清理动火现场,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割,陪有专人监管和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为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工作。2.施工现场的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得小于10cm,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安装、配电线路的的敷设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临时用电必按过载保护装置。750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染物件和可染物的水平间距50cm以上,电源引入线有隔热保护措施。4.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落实专人负责保管,配备灭火器材,且严禁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5.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临时库房采用非燃材料搭建,易燃易爆物品应设专用库房储存,并分类单独存放。不准在建筑工程内、库房调配油漆燃料。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不准设置临时仓库,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建筑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时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消除。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保温材料应具备有质量体系认证书和检验报告等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严禁随意吸烟,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安全场地,严禁在吸烟安全场地外吸烟或乱丢烟头。9.从事油漆刷涂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派人看护。(六)工地的民工工棚的消防安全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将食堂和宿舍设在同一工棚内。2.建筑工程工棚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木板、竹片、毛毡等可燃材料搭设建筑工程工棚,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或建筑面积100?O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安全出口,居住100人以上或建筑面积500?O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3.生活区的用火应当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生活用火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用火点和使用燃料应当分开设置和堆放,使用时落实专人管理,使用后应当指派专人查看余火熄灭情况。4.建筑工程工棚内的配电线路必须严密套管保护,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工棚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对用电设备必须落实责任,统一安装管理。5.建筑工程工棚区内应当按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和设置临时固定消防给水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禁止无关的人员在建筑工程工棚内居住,尤其是老人和小孩。
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如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 不应大于120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 不应大于150米。 给水管网及其管径及配置要求 宜成环状,管径不应小于DN100。 消火栓流量要求 消火栓用水量按10L/S,每只水枪的最小流量为5L/S. 压力要求 从地面算起不低于0.1MPa。 与建筑的间距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应远着建筑周围均匀布置,距离建筑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米。 栓口配置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采用用地上式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灭火器(可采用ABC干粉灭火器)设置要求: 场所 保护距离(米) 灭火级别 厨房 20 不低于2A 厨房建筑面积约100平方,应配置灭火级别不低于2A,且数量不少于2具的灭火器,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0米的要求 办公用房,宿舍 25 不低于1A 生活区每层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灭火级别不应低于4A,且数量不少于2具。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5米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道路尽头设置尺寸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临时消防通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的指示标志。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临时消防车道与临时用房(宿舍)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消防车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方向,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临时应急照明设置: 设置位置 疏散通道 技术要求 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Ix,且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设置位置 疏散照明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和顶棚上 加入粉丝群,随时获取海量最新资料 建筑消防值班、巡检、维保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一)按国家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 m2,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沙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 m2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4)24m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实施。(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必须经施工企业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5)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换粉更新,保证完整好用。(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不得小于2m,使用时,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11)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电热器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2)采用锯末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安全配方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方可使用。3)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1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1)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1.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3.国家、省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制度、方案、预案;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义务消防队;消防设施器材维修验收记录;电气焊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施工现场消防检查记录。4.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对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演练,使其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二)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m,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和地面承载能力,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筑工地,应设置环形的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的;应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两个长边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尽头式临时消防车疲乏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三)灭火器的配置施工现场、工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做到布局合理;重点部位应重点防范,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落实定人、定责经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灭火器材好有效。(四)消防水源的设置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按装临时室外简易消火栓或设置临时消防水池,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2、国家、省重点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80mm,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并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3、临时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设专人管理,保证临时消防供水需求。4、临时消防水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并保证连续不断供电。5、国家、省重点工程的实施现场宜设临时消防抬泵及配套的灭火置。(五)用火用电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1、电焊工、气焊工等从事电器设备安装的电气焊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行动火作业前,因严格行动火审批手续,做好动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清理动火现场,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割,陪有专人监管和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为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工作。2.施工现场的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得小于10cm,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安装、配电线路的的敷设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临时用电必按过载保护装置。750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染物件和可染物的水平间距50cm以上,电源引入线有隔热保护措施。4.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落实专人负责保管,配备灭火器材,且严禁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5.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临时库房采用非燃材料搭建,易燃易爆物品应设专用库房储存,并分类单独存放。不准在建筑工程内、库房调配油漆燃料。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不准设置临时仓库,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建筑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时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消除。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保温材料应具备有质量体系认证书和检验报告等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严禁随意吸烟,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安全场地,严禁在吸烟安全场地外吸烟或乱丢烟头。9.从事油漆刷涂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派人看护。(六)工地的民工工棚的消防安全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将食堂和宿舍设在同一工棚内。2.建筑工程工棚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木板、竹片、毛毡等可燃材料搭设建筑工程工棚,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或建筑面积100?O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安全出口,居住100人以上或建筑面积500?O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3.生活区的用火应当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生活用火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用火点和使用燃料应当分开设置和堆放,使用时落实专人管理,使用后应当指派专人查看余火熄灭情况。4.建筑工程工棚内的配电线路必须严密套管保护,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工棚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对用电设备必须落实责任,统一安装管理。5.建筑工程工棚区内应当按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和设置临时固定消防给水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禁止无关的人员在建筑工程工棚内居住,尤其是老人和小孩。
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如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 不应大于120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 不应大于150米。 给水管网及其管径及配置要求 宜成环状,管径不应小于DN100。 消火栓流量要求 消火栓用水量按10L/S,每只水枪的最小流量为5L/S. 压力要求 从地面算起不低于0.1MPa。 与建筑的间距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应远着建筑周围均匀布置,距离建筑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米。 栓口配置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采用用地上式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灭火器(可采用ABC干粉灭火器)设置要求: 场所 保护距离(米) 灭火级别 厨房 20 不低于2A 厨房建筑面积约100平方,应配置灭火级别不低于2A,且数量不少于2具的灭火器,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0米的要求 办公用房,宿舍 25 不低于1A 生活区每层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灭火级别不应低于4A,且数量不少于2具。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5米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道路尽头设置尺寸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临时消防通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的指示标志。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临时消防车道与临时用房(宿舍)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消防车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方向,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临时应急照明设置: 设置位置 疏散通道 技术要求 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Ix,且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设置位置 疏散照明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和顶棚上 加入粉丝群,随时获取海量最新资料 建筑消防值班、巡检、维保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一)按国家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 m2,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沙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 m2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4)24m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实施。(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必须经施工企业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5)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换粉更新,保证完整好用。(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不得小于2m,使用时,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11)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电热器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2)采用锯末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安全配方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方可使用。3)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1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1)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如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 不应大于120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 不应大于150米。 给水管网及其管径及配置要求 宜成环状,管径不应小于DN100。 消火栓流量要求 消火栓用水量按10L/S,每只水枪的最小流量为5L/S. 压力要求 从地面算起不低于0.1MPa。 与建筑的间距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应远着建筑周围均匀布置,距离建筑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米。 栓口配置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采用用地上式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灭火器(可采用ABC干粉灭火器)设置要求: 场所 保护距离(米) 灭火级别 厨房 20 不低于2A 厨房建筑面积约100平方,应配置灭火级别不低于2A,且数量不少于2具的灭火器,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0米的要求 办公用房,宿舍 25 不低于1A 生活区每层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灭火级别不应低于4A,且数量不少于2具。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5米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道路尽头设置尺寸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临时消防通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的指示标志。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临时消防车道与临时用房(宿舍)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消防车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方向,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临时应急照明设置: 设置位置 疏散通道 技术要求 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Ix,且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设置位置 疏散照明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和顶棚上 加入粉丝群,随时获取海量最新资料 建筑消防值班、巡检、维保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一)按国家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 m2,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沙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 m2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4)24m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实施。(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必须经施工企业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5)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换粉更新,保证完整好用。(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不得小于2m,使用时,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11)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电热器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2)采用锯末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安全配方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方可使用。3)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1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1)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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